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在职工程硕士招生简章
一、工程硕士 (一)报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或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可以报考:
1、2008年7月3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
2、2007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报考集成电路工程、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集成电路工程或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二)招生领域
工程硕士招生单位及工程领域名单详见附1。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
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 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
2、考试方式
(1)工程硕士生入学考试采取两段制考试方式。第一阶段,所有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GCT考试,该阶段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取得的GCT成绩一年有效。考生只可选择1个培养单位报考。各培养单位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GCT成绩合格分数线。GCT考试的命题及阅卷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统一组织;第二阶段,达到培养单位相应专业学位规定的GCT成绩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持本人的GCT成绩,到所报考的院校申请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相应工程领域的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
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第二阶段的报名工作,6月底之前在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本单位第二阶段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其它注意事项。第二阶段的考试是录取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好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
(2)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的所有考生需填写《2011年参加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的考生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样表见附2)。各培养单位将考生的《登记表》连同第二阶段的考试资料(包括笔试试卷、面试记录等)一并存档备查。
各培养单位根据考生的GCT成绩、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录取。第二阶段的考试工作须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部结束。
(四)其他事项
1、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
若培养单位在水利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核能与核技术工程、工业设计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领域招收工程硕士生,录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所占比例可单列,但不得超过该领域当年录取人数的20%。
2、有权在项目管理领域招生的培养单位,该领域的招生不得超过所规定的限额(2011年项目管理领域招生限额见附3)。
3、培养单位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考生的理由要充分,质量保证措施要具体,并需填写《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考生的情况登记表》(样表见附4)一式两份于2012年1月31前传递到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1)对于录取100人以下的培养单位,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实际录取人数的10%。其中,西部院校所录取考生均为西部生源的,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数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录取人数的15%掌握。
(2)对于录取100人及以上的培养单位,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其中,西部院校所录取考生均为西部生源的,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的人数可按不超过15人掌握。
(3)培养单位在水利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核能与核技术工程、工业设计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领域录取GCT成绩百分位在30%以下人数的比例可单列,但不得超过该领域实际录取人数的10%。
4、招生录取结束后,将按领域公布GCT成绩百分位平均值,若培养单位某个领域连续3年内排序均在后5位(培养单位数少于50的领域,连续3年排序均在后3位),将视情况暂停该培养单位该领域1~3年招生。2011年暂停招生的工程领域见附1。
录取西藏和新疆地区的考生不参加排序。
5、对于当年招生不足10人的工程领域,应进行认真分析,属于生源问题的,应加强和企业的联系,积极组织生源;属于社会需求问题的,应主动提出停止该领域的招生。若因培养单位不予重视,出现连续3年招生不足10人的工程领域,将停止该领域的招生。若要恢复招生,需重新申请。
6、报考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硕士生的考生,不得转录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的在职攻读硕士生。
(五)工程领域名称及代码
序号 |
工程领域名称 |
代码 |
|
序号 |
工程领域名称 |
代码 |
1 |
机械工程 |
430102 |
|
21 |
轻工技术与工程 |
430122 |
2 |
光学工程 |
430103 |
|
22 |
交通运输工程 |
430123 |
3 |
仪器仪表工程 |
430104 |
|
23 |
船舶与海洋工程 |
430124 |
4 |
材料工程 |
430105 |
|
24 |
安全工程 |
430125 |
5 |
冶金工程 |
430106 |
|
25 |
兵器工程 |
430126 |
6 |
动力工程 |
430107 |
|
26 |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
430127 |
7 |
电气工程 |
430108 |
|
27 |
农业工程 |
430128 |
8 |
电子与通信工程 |
430109 |
|
28 |
林业工程 |
430129 |
9 |
集成电路工程 |
430110 |
|
29 |
环境工程 |
430130 |
10 |
控制工程 |
430111 |
|
30 |
生物医学工程 |
430131 |
11 |
计算机技术 |
430112 |
|
31 |
食品工程 |
430132 |
12 |
软件工程 |
430113 |
|
32 |
航空工程 |
430133 |
13 |
建筑与土木工程 |
430114 |
|
33 |
航天工程 |
430134 |
14 |
水利工程 |
430115 |
|
34 |
车辆工程 |
430135 |
15 |
测绘工程 |
430116 |
|
35 |
制药工程 |
430136 |
16 |
化学工程 |
430117 |
|
36 |
工业工程 |
430137 |
17 |
地质工程 |
430118 |
|
37 |
工业设计工程 |
430138 |
18 |
矿业工程 |
430119 |
|
38 |
生物工程 |
430139 |
19 |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
430120 |
|
39 |
项目管理 |
430140 |
20 |
纺织工程 |
430121 |
|
40 |
物流工程 |
430141 |
二、招生限额 (一)各招生单位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
(二)各招生单位招收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学科、专业及招生限额详见附件3。
三、录取工作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择优录取。
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
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录取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宜 (一)2011年全国联考各科目考试成绩一年有效。
(二)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要求,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三)自行组织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等)命题和阅卷工作的招生单位,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专业课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有关招生单位在专业课试卷传递过程中,要按照学位中心的统一部署,认真负责,安全准确,避免发生误递、迟递或错递。
(四)各招生单位应在下达的总招生限额内,根据社会需求,统筹考虑教学资源和培养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招生规模。
(五)为保证培养质量,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其他单位禁止异地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