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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在职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作者:零点启航教育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 发布日期: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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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5] 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类别

1.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代码:035100;

2.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代码:125200;

3.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代码:125300。

二、报考条件

1. 法律硕士(J.M):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2.公共管理硕士(MPA):2012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考生资格审查表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非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人数的20%。

3.会计硕士(MPAcc):2013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从事会计或相关领域实际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三、报名方法

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考生于6月23日—7月11日访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http://www.chinadegrees.cn),登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按信息平台说明和要求注册、上传电子照片、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生成并打印《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

现场确认:7月12日至15日,网上缴费成功且照片审核通过的考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符合报考条件的本人最高学位和学历证书原件以及《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报名登记表》,到以下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一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考生,本次报名无效,所缴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上海市现场确认点

现场

确认点

地址

地点

时间

报考学位类别

同济大学

四平路

1239号

同济大学

(四平路校区)

瑞安楼

底楼大厅

7月12日- 15日

8:30-11:30

13:00-16:00

周日

照常办理

公共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

邯郸路

220号

复旦大学

研究生院

(邯郸校区8号楼)

法律硕士

会计硕士 

四、入学考试

1.初试

初试为全国联考,具体科目为:

(1)法律硕士(J.M):英语、专业综合,共计2门;

(2)公共管理硕士(MPA):英语、公共管理综合能力测试,共计2门;

(3)会计硕士(MPAcc):英语、综合知识,共计2门;

考试大纲为:

法律硕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5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公共管理硕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会计硕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5年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及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2015年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学位名称

10月25日

8:30-11:30

10月25日

14:30-17:00

法律硕士

专业综合

英语

公共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综合能力测试

英语

会计硕士

综合知识

英语

考生可于10月15日后登录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阅卷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成绩公布方法另行通知。

2.复试

复试由我校单独组织,考察内容为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形式为面试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初试成绩公布后,我校根据初试成绩自主确定参加复试分数线。

参加复试的分数线、复试时间、复试地点等具体事项预计于2015年12月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gs.shufe.edu.cn/)公布,我校不再寄发书面通知。

五、资格审查

我校对考生报考各类专业学位条件的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符合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下载本人《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报考法律硕士(J.M)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带好以下资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复印件请使用A4纸以备存档):

1.《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正反面);

3.毕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有学位,则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同时提交认证报告;

4.“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1份复印件。请登录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网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在线申请学历验证,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不成功可根据要求申请书面认证,获得“学历认证报告”)

六、录取原则

综合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预计于2016年2月公布。

七、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我校各类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为在职学习,培养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培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所在单位承担。对修满规定学分、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上海财经大学相应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八、其他

招生信息及有关规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5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文件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为准,请考生密切关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gs.shufe.edu.cn/)。

九、联系方式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21-65903795,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国定路校区育衡楼A207室;

法律硕士(J.M),联系电话:021-65443412,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校区图书馆301室;

公共管理硕士(MPA),联系电话:021-65908896,上海市武川路111号上海财经大学武川路校区凤凰楼101室;

会计硕士(MPAcc),联系电话:021-65365276、65365277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校区第六教学楼北楼6楼。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推荐阅读:2015年在职会计硕士MPACC招生院校及招生人数限额26所

    2015年十月在职硕士报考条件、招生院校、考试科目、招生人数、学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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