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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 GCT 公务员考试逻辑解题指导 第三讲 削弱
作者:零点启航教育 来源:李蹊教研室 发布日期: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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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削弱

削弱题型的解题思路与支持题型的解题思路大致一样,只不过是其答案对段落推理的作用刚好相反。只要将某选项放入前提与结论之间,使段落推理成立或结论正确的可能性降低,这个选项就是正确答案,所以削弱答案既可以是段落推理不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可以是充分条件,还可以是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条件。

一、因果差异

因果差异就是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联系或有差异,也是否定假设的一种方式。前面说过,否定了题干推理的假设,那么也就削弱了题干推理。如果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联系或有差异,那么,就从这个前提不能必然得出结论,也就很好地起到了削弱作用。

二、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的削弱就是指出样本是特殊的,不具有代表性。以偏概全是完全归纳推理时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如果题干的推理出现了这种逻辑错误,削弱的方式就是拿出理由,说明用这种不完全归纳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其实这类题型的削弱方式是“因果差异”的一种特例。

三、因不达果

“因不达果”的削弱方式,实际上就是否定潜在的假设,动摇论证的根据,从而说明题干推理是没有意义的。

四、反对方法

有一类削弱题的题干推理为“为达到一个目的而提出一个方法”,要削弱题干,就要找出使这个方法不可行的选项。

五、无因有果

无因有果的削弱方式简单地说,如果题干逻辑推理为:“A→B”,则选项中存在“非A→B”的就是削弱性选项。

六、有因无果

有因无果就是用相反的论据,其削弱方式简单地说,如果题干逻辑推理为:“A→B”,则选项中存在“A→非B”的就是削弱性选项。有因无果的削弱方式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找出结论成立的反例。

七、因果倒置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的一种方式。因果关系一方面具有相对性,即一个现象对于某现象来说是结果,但对于另一现象来说又是原因;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又具有绝对性,即因果链条的每个环节来说,原因就是原因,结果就是结果,既不可倒“因”为“果”,也不可倒“果”为“因”。

如果某两类因素A和B紧密相关,题干就指出A是造成B的原因,那么要削弱它,就可以说明B才是造成A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因果倒置”。

八、间接因果

逻辑考试很大程度上是考察评价事物间的因果联系,找出题干推理的间接因果也是一种重要的削弱方式。

方式一:题干论述——A是B的原因,所以A就不是C的原因

如何削弱?就要说明A是C的间接原因,即只要说B和C是相关的,是B导致了C。

方式二:题干论述——A是C的原因,所以B就不是C的原因

如何削弱?就要说明B是A的间接原因,即只要说B和A是相关的,正是B导致了A(A还是受B的影响)。

方式三:题干论述——A没有导致B

如何削弱?你可以说明A导致了C,而C导致了B。

方式四:题干论述——A现象总是伴着B现象,所以A是B的原因

如何削弱?就要说明A和B都是C的共同结果,C才是A和B发生的共同原因,这就有力地反驳了题干中A和B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

九、存在它因

存在它因的削弱方式,就是指出还存在有别的因素影响推理。具体说如果题干是以一个事实、研究、发现或一系列数据为前提推出一个解释上述事实或数据的结论,要削弱这个结论,就可以通过指出由其他可能来解释原文事实,即存在别的因素影响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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