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2015年1月5日发布《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调整原则和测算方法》中明确规定:
1. 对全国联考成绩较好的招生院校予以适当调整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限额,调整办法为: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条件一:招生院校有关专业学位类别实考考生的全国联考总分平均分,高于东(西)部院校的总分平均分。
条件二:招生院校有关专业学位类别考录比(即实考人数:原指标限额)高于2.2(西部院校高于2.0)。
(2)增加后,招生院校有关专业学位类别所有录取考生的全国联考总分平均分,高于东(西)部院校的总分平均分。
(3)所增指标限额最多不超过原指标限额的30%。
2. 坚持公开、公平。公开调整原则和测算方法,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筛查条件、控制录取上限。
3. 工程硕士(项目管理领域)、农业推广硕士(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所下达的招生上限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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